書信十四
致首席護衛者波尼法修(Boniface)
貴格利致波尼法修,論護衛者之特權 [1] 。
凡為教會利益忠心勞苦者,理當獲得適當報酬,如此,我們既能被視為對其服務給予了應得的回報,他們也能因所獲慰藉之恩惠而顯得更加有用。鑑於擔任護衛者職務者,已知為教會事務及主教服務而勞苦,我們認為他們應享有以下為酬報而授予的特權:我們規定,正如在書記員和副執事學派(schola)中,藉由歷代主教的寬容,已設立了區長(regionarii),同樣地,在護衛者中,七位經證明其功用卓著者,亦應以區長之尊榮加以區分。我們規定,這些人在主教不在場時,有權在任何教士集會中隨意就座,並在各方面享有其尊榮所賦予的特權。此外,若有人獲得此優先地位,卻因自身利益而偶然居住於另一省份,他仍必須在各方面保有其優先地位,以便他能成為所有護衛者之首,因為他即使在獲得優先地位之前,也未曾停止以勤勉的個人關注,致力於教會的利益和主教的服務。因此,我們所制定的這些法令,為護衛者的特權和組織而頒布,我們規定其應永久有效且不可廢止;無論是我們書面規定的事項,或是經證明是在我們面前頒布的事項:我們也規定,在任何情況下,任何主教都不得全部或部分推翻或更改這些法令。因為,任何人在任何藉口下,試圖廢止已妥善頒布的,並以其自身為例,教導他人在其任期之後廢除其自身所制定的,這是一種非常嚴苛的行為,尤其與祭司的良好品行相悖。四月,第一屆印第克申年。
[1] 參見《導論》(Prolegom.),第七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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